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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用宿舍之占用人與機關間無使用借貸關係,非收取職務 宿舍管理費,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 原則」向占用人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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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應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 ,點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合法現住人之認定,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要點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 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8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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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的校內處室分工是什麼?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 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 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
一、為利中央機關管(處)理眷屬宿舍(以下簡稱眷舍),使眷舍資源合. 理使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央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 (二)管理 ...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 (98-10-21) 第1點. 行政院為強化國家資產管理,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以下簡稱眷舍房地),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