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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機關學校經管閒置低度利用首長宿舍房 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 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

  2. 管理機關檢討已無需保留公用必要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長宿舍部分: (一)經檢討已無須繼續作為首長宿舍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報經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送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3.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 (三)承德首長宿舍:指國產署經管位於臺北市承德路,專供中央. 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 (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首長宿舍之機關。 三、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 ,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二級機關無前項宿舍可供首長借用時,得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等, 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租賃房舍作為首長宿舍;其每平方公尺月租金. ,以調查當地房租每平方公尺月租金前四分之一高之平均單價為限。 首長宿舍之一次性裝潢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臺幣九千元。 四、二級機關提供首長借用之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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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svc.fnp.gov.tw › decreeDetail › ruleMain法規命令 - fnp.gov.tw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 ...

  6. 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7.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

  8. 至所稱「處理」,係指眷 屬宿舍除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按行政院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院授人住字第 九二 三一 五四一號令廢止 該辦法;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院授人住字第 九二 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