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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兩年,就債務仍與您負連帶清償責任

      • 您對頂讓先後債務均負清償責任。 惟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兩年,就債務仍與您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 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二) 也就是說,以您的狀況而言,頂讓後的新負責人,基於債務承擔的法理,當然對頂讓前的既存債務負清償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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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9年8月21日 · 原經營人「頂讓」事業後,對於既存債務仍須連帶負責. 2019-08-21. 商號類型的中小企業,在國內很常見,例如小吃店、手搖飲料店、材料行、水電行等,而商號的頂讓,也是社會上常見的交易,有時商號虧損、不賺錢、對外負有債務,但已有既定的客源和一些 ...

  3. 2024年7月14日 ·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兩年,對改債務仍與新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律師回覆於 2024-07-22 ...

  4. 2010年10月29日 · 債務是否一定要由新負責人來繼承。目前前任負責人在立讓渡書時,已經有明白表示讓渡之前公司的所 有債務由他一人承擔,與新任負責人無關這樣的白紙黑字,並且簽名蓋章,如此的讓渡書是不是真的有 法律效力呢?

  5. 2019年10月23日 · 雖然前後負責人可以約定公司債務由前負責人負擔,但是,這僅止於兩位負責人間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影響。 所以,債權人還是找公司登記的負責人主張債權,新負責人仍有付款義務,僅是付款後,自行依照私契約向前負責人追討而已。

  6. 2005年9月30日 · 頂讓店後對方已成負責人卻堅不付款. 朱OO 發問於 2005-09-30 | |. Q: 九月初頂讓店後買方(為店長現任同學已滿二十三歲)說簽約後即給付三分之一款項伍十萬但是要求要先登記為負責人才付剩下款項!. 但為求保障我要求他將剩餘款項一百萬簽發本票 ...

  7. 如果你想直接下來做(例如店名不動只換人手),這時候就要在契約中明定頂讓商標、招牌或商號名稱,之後才能帶著頂讓契約去「商業處」辦理負責人的變更登記;

  8. 2022年8月23日 · Q:頂讓店鋪承接上一個業主的行號,轉讓負責人. 1.原主如果有用行號名義有債務的話要怎麼去查?. 因為我上網查了一下 上面資料都說就算當初我們合約有簽說 原負責人用公司名義所背負的債務 新負責人不負擔任何責任 其實是不能成立的 因為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