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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1],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2],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 [3] 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4] 而制定。

  2.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1],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2],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 [3] 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4] 而制定。 沿革. 政策規劃.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 軍人保險 (軍保)、 公教人員保險 (公保)、 勞工保險 (勞保)、 農民健康保險 (農保),並有 保險業 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1968年內政部草擬全民健康保險計畫,1986年5月, 行政院 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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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995年1月1日,配合 全民健康保險 制度即將實施,行政院衛生署於 臺北市 大安區 信義路三段 140號(台灣銀行 公保大樓)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 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開始實施。. 2009年1月23日,總統令,制定 ...

  5.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 [1],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2],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 [3] 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4] 而制定。

  6. 國民健康保險 (英語: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NHI),有時也被稱為法定健康保險(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SHI),是一種 醫療保險 體系,提供給民眾,用來支付 醫療衛生 的成本。. 它可以由公共部門、或者是私營部門,或者是公私兩部門結合管理。. 籌措經費的 ...

  7.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章第六十條規定,每年度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定其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第六十一條規定, 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前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8.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 勞保,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編輯]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編輯]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