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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 (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 四、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混合,不發生下列效應者: (一)產生熱。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 五月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 為強化現行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

  3.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附件檔案. 回上一頁. 推特Twitter. 噗浪Plurk. 臉書Facebook. 台灣因自產天然資源有限,多仰賴進口資源發展經濟,然近幾十年來因經濟高度發展,天然資源已逐漸匱乏,以致追求資源永續利用與發展,乃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之潮流。 廢棄物的資源再生循環利用,不但可使地球有限資源得以延綿不絕,又可減輕環境負荷。 世界各地區基於追求「永續發展」的趨勢,皆積極地著手研發資源再生技術與發展資源再生產業,期使地球的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4.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提供指定事業進行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遞送聯單、營運記錄等項目之申報作業,以及環保機關進行廢清書審查管理及列管事業申報資料進行統計查詢、勾稽作業。

  6.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第 7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7.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 及設施標準修正重點. 鑑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面臨之管制問題及配合「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之修正方向,行政院環保署委託工研院環安中心研修「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調整 ...

  8.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容性:事業廢棄物與容器. 、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廢棄物混合,不發生下列效應者: 產生熱. 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 產生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 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強氧化劑包含鉻酸、氯酸、雙氧水、硝酸、高錳酸. 分類流程. 廢棄物. 固體廢棄物. .可燃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 廢液. 目視. 乙醇用量>1%時. 有機. 廢液. 鹵素類溶劑.

  9. 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 器、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三、處理:指左列行為: 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 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者。 四、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混合,不發生左列效應者: 產生熱。

  10.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 設施內之行為。 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 (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 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 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 (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 物之行為。 (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 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 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 四、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五、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二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