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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除事業廢棄物?
什麼是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
清除事業廢棄物時,應如何防止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有何限制?
事業廢棄物可否以再利用以外方式最終處置?
清除者及處理者接受廢棄物應如何申報?
依廢清法規範之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須至本系統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進行網路申報作業。 核心業務 了解現行資源循環政策及事業廢棄物申報規定與申報操作方式,並可查詢現行事業廢棄物申報情形統計資訊。
為強化現行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 除、處理及最終處置等階段之管理,並配合實務執行情形,釐明處理、再利用 及最終處置等定義,爰修正本標準。
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作業流程. 一、 整體作業流程及作業說明. 若事業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 一)事業產出事業廢棄物待清運. ( 二)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系統申報聯單. ( 三)申報完成列印一式三份聯單並用印. ( 四)清除者至事業載運廢棄物. ( )五清除者在聯單上書寫「 實際清運情形」(見作業說明),並在與事業確認後用印. ( 六) 清除者須在「48 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48小時內. 作業說明: ( 一) 「 指定公告事業」( 以下簡稱事業)於生產或營運過程中產出事業廢棄物,必須依照法規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作業。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事業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二、事業以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附屬處理設施、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清除;事業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處理。 第 4 條. 事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
事業機構如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備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或委託廢棄物清除
事業廢棄物如何清除、處理?. 可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名冊可至環境部「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網址:https://wcds.moenv.gov.tw/WCDS/Default.aspx)畫面上方的「各類清理機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查詢。. 相關疑義請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