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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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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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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o or more civil associations of the same level and ...

  3. 第 15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16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 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四章 職員

  4. 答: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 限制或剝奪 。

  5.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6. www.hsilo.gov.tw › 自治法規 › 01人民團體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禁止之規定)(刪除) 【解釋/ 判例】釋字第644號.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人民團體種類)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五條(分級組織)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第六條(會址)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7.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8. 人民團體 是中文的法律術語,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是指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 中華民國法律 中,則是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界定的 非政府組織 和機構,區分為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中華民國. [編輯]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 國民政府 制定公布的《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 職業團體 、 社會團體 和政治團體三類;人民團體有發起人、 章程 和 會員,經 主管機關 核准立案和登記註冊後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 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人民團體應向 內政部社會司 登記立案,並公開資訊於內政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冊查詢 [1]。 1948年12月21日,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新的《社會部組織法》,原勞動部業務併入 社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