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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 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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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但經 主管機關 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3. 2018年12月7日 · 一、集會遊行的申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被「許可」呢?(見圖1)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 [1] 的規定,如果民眾(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所遞交的申請沒有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情形時,主管機關就必須「許可」民眾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

  4. www-ws.gov.taipei › Download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 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 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 法予以妨害。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2024年7月5日 ·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 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 ,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6. 集會遊行法 》是一部現行 中華民國法律 ,前身是在 臺灣省戒嚴令 解除後於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佈的《 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 》,在 動員戡亂時期 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 立法院 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 總統令 公布。 第一條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 合憲問題與集遊法相關爭議 [ 編輯] 由於《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在執法上,《集會遊行法》經常受到質疑是否不符憲法精神,也曾被兩次宣告部份 違憲 。 釋字第445號解釋 [ 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 於1998年所做出的《 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出了部份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

  7. 集會遊行之定義. (一) 綜合集會遊行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函示 (內政部警政署七七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函及七八警署保字第五一六一五號函)指出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持有布條 ...

  8.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