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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私募制度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利,涉及股東權益,故主管機關另訂「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下稱私募應注意事項)予以詳細規範,首先明定得辦理私募之公司,原則上須為最近年度無稅後純益或無累積虧損者,若未符合前揭原則,則僅限於該公司為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公司,或該次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公司有正當理由無法公開募資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且應募人不得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等特定條件之情形,始得辦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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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讓資格暨轉讓有無限制?. 所謂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係指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向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而不須事先經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此制度可增加企業籌資管道、便利企業利用併購方式進行快速轉型,協助企業再造與 ...

  3. 答:證券交易法規範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165 條之1規定,外國發行人如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亦準用同法第43 條之6 至第43條之. 8關於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經濟部意見,得依公司法第248 條第2項規定為普通公司債(不含交換公司債)之私募。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1 項、第 165 條之1、公司法第248條第2 項、經濟部91 年6 月13 日經商字第0910212160號函、 93 年11 月3 日經商字第09302177910號函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 年6 月24 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29252號函。 註:以下均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主體。 四、私募有價證券之決議程序為何?

  4. 2024年1月2日 ·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二點。

  5. 1.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 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

  6. (一)定價日:董事會決議訂定私募普通公司債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價格、轉換或認股價格之日;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7. 法規內容. 一、為利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遵循並確保原股東權益,訂定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 施行。. 二、對已完成或經股東會決議尚未辦理之私募有價證券案件,其適用原則 如下: (一) 基於信賴原則 ...

  8.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Public Companies Conducting Private Placements of Securities 公發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