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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law.sme.gov.tw/ailt/modules/knowledge/detail.php?id=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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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月21日 · 一、「個人資料」包括哪些?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

  3. www.vac.gov.tw › dl-35745-1afa670a-9ae8-4cfe-96a4-c7ac95209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 如納入本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故不適用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4. 2013年8月6日 · 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5. 2017年7月18日 · 個人資料保護法,把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區分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三種態樣:. 因此,就算被認定為「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使用個人資料。. 一般人在網路上最常遇到,將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公布在網路上就是屬於「利用 ...

  6.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7. 有所聞,尤其是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影響個人資料本人的 隱私權益甚鉅。 鑑此,法務部組成修法專案小組於93年間完成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