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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 薦任等職稱指定一人辦理法制 業務。 三、現職副主任一人,仍以原職稱原官 等留用,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一、因本府秘 書處另訂 組織規程 及編制 表,爰配 合刪除附 註二、三 文字。 二、依各機關 職稱及官 等職等配 置準則第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簡稱秘書處),1945年成立,是臺北市政府所屬的一級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臺北市政府公報》 歷任處長 [編輯] 秘書處處長通常是由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兼任 [2]。
-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
-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組織.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財政,依「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處務規程」及「財政部編制表」等規定,本部設下列單位及機關(構):. 一、本部部分. 設綜合規劃司、國際財政司、推動促參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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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三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秘書處 聯絡地址 | 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 號 連絡電話 | 02-23212200 秘書處網站 組織職掌 人事處 聯絡地址 | 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連絡電話 | 02-23212200 02-23512642(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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