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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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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羈押禁見?. 羈押與收押意思相同,主要都是指 檢察官調查案件期間,認為嫌疑人具有逃亡、湮滅證據等行為動機,向法官提出羈押申請 ,由法官判斷是否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進行羈押禁見。. 羈押禁見或收押禁見並不代表嫌疑人被定罪,這段時間內 ...
- 聲押及羈押分別如下:1.聲押:即聲請羈押。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再犯、串供、逃亡或滅證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裁定將嫌疑犯羈押。2.羈押:為法官做出之裁定。法官認為檢察官之調查有理,認嫌犯有再犯、串供、逃亡或滅證之虞者,同意可將嫌疑犯帶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
- 收押即代表羈押的完成式,表示已經關在看守所。
- 羈押與羈押禁見最大差異即在「禁見」二字。羈押是指法官同意將被告押至看守所由專人嚴密看管,但未阻絕其與外界或家人接觸,家人仍可至看守所進行探視;而羈押禁見(若被告已進看守所即是收押禁見)是指法官將被告押至進看守所外,為防止被告進行串供,故除律師以外之人士皆無法與被告接觸,僅律師得進入看守所進行律見。。
- 法官認為被告有以下事項就符合羈押要件:(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4)再犯危險(預防性羈押):犯恐嚇取財、常業詐欺、妨害性自主、竊盜及搶奪等罪,被告經法官訊...
- 一般被收押後,所屬的機關會寄發通知書到受刑人的戶籍地。通知書上會載明由哪個看守所收押,刑事案件是看犯罪地不一定會是離家最近的看守所。若欲查詢編號,提供被告姓名和收押日期,即可向看守所詢問。若是羈押禁見,只能請律師進看守所律見,不得書信往返,僅能由律師代為傳話。
- 遭羈押禁見之收容人,看守所內通常8~10人一間,擠在狹小的空間內,羈押禁見生活吃喝拉撒睡都在裡面完成, 24小時幾乎都在房內,只有3至5分鐘可以走出房門,到走廊上活動筋骨,每天固定生活模式,毫無消遣且環境並不舒適。三等親內親屬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至看守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被法院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或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雖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具保等替代方案來停止羈押。另外,當滅證、逃亡、串供...等被羈押原因不存在時,被告或律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 被羈押時的救濟方式分為「抗告」以及「準抗告」2種。抗告,是由檢察官、自訴人或是被告在遭羈押裁定後5日內向上級審法院聲請。準抗告,是由被告在5日內向裁判羈押的法官所在的法院聲請。
- 羈押通常是因為檢察官及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串供以及湮滅證據的可能,但由於被告可能也會請親友協助滅證或串供,影響到檢警偵辦,所以會一併聲請親友禁止接見,此時僅有辯護律師可以進去探望、了解案情。
- 羈押在看守所內的環境一般來說都不太好,若又被處以禁見,對於當事人來說心理上又是一道折磨。此時家人(三等親以及配偶)可以準備一些菜餚以及金錢寄送過去,或是到看守所合作社購買生活用品(牙膏、牙刷、換洗衣物等)以及飲食等,甚至分享給室友,都可以讓當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品質大幅提升。
羈押禁見則是指法院裁定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之人見面。 依據 刑事訴訟法§101 、 §101-1 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 「拘提」或「逮捕」
- 檢察官聲請羈押
- 辯護實例
- 律師在羈押程序的幫助
- 專業律師怎麼說?
未收到傳票或通知單,由警察或調查局拘提、逮捕。依通知配合到庭,檢察官偵訊後當庭宣示逮捕。(三)答辯或辯護重點
1. 案情。 2. 是否有「羈押原因」→ 爭取「無保請回」 3. 是否有「羈押必要」→ 爭取「交保」或「責付」 ※ 是否「認罪」與是否「聲押」,並「無」絕對關係。 ※ 「被告認罪」亦可能成為檢察官聲押時認定「犯罪嫌疑重大」的依據!
案情概要: 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警方執搜索票搜索家中扣得毒品,並執拘票當場拘提,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向法院聲請羈押。 辯護主軸: 林怡君律師為當事人據理力爭,略以「被告有正當工作、並非居無定所之人,又無逃亡、拒捕紀錄,檢方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自不得僅憑揣測而將被告羈押。」為被告辯護。 羈押庭結果:限制住居,不羈押 承審法官認同林怡君律師之見解,當庭裁定駁回檢方羈押之聲請,而以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方式替代羈押。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有助掌握案情。羈押庭辯護,保障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從被告角度出發,提供檢察官、法官多元觀點,避免有罪推定。爭取無保飭回或具保責付,終結「押人取供」。刑事程序中的「羈押」處分嚴重限制刑案被告的人身自由,偵查階段羈押一次兩個月,且檢察官可聲請延長一次,起訴後又可能續行羈押;若另伴隨「禁見」處分,除了「律見」程序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外,形同與外在交流全部斷絕,非但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無法與家人或好友見面以外,對被告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也造成很大影響。江湖救急,為您推薦北、中、南專業法律團隊提供刑事辯護,也提供陪偵、律見等法律服務。 與本文作者聯絡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2020年4月6日 ·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羈押: 羈押之前必須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並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准或不准。 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以下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 1. 「犯罪嫌疑重大」 +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2. 「犯罪嫌疑重大」 +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前1.或2.情形. 4. 「嫌疑重大」 + 「 所犯為特定罪名例如放火罪、加重詐欺罪、竊盜罪、強制性交 …
2018年11月12日 · 羈押是針對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而刑罰則是針對有罪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兩者之差異就在於,是否已受到確定的有罪判決。 四、那些情況會被羈押呢?
2022年4月22日 · 所以『羈押』是一種 案件確定結果 前的行為,用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試圖破壞或阻礙案件的進行。 而『坐牢(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判決確定後的有罪處分,罪名成立後,才需要入監服刑,也就是所謂的坐牢。
安置在所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看守所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子女出現畏懼、退縮或其他顯不適於在所安置之狀況。. 二、滿三歲或前項但書安置期間屆滿。. 三、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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