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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政府於民國77年1月15日將原環境保護局改制為臺灣省環境保護處。 民國88年7月,配合精省作業,改制為環保署中部辦公室,民國91年3月併入環保署,改制為環境督察總隊,主要辦理一般廢棄物政策之推動、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督導、環境污染案件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等。 另自民國70年起,我國陸續發現工業發展廢水、廢棄物、空氣等未妥善處理所帶來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部(前身為環境保護署)乃著手研訂相關法規,於89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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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環境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環境保護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最初為1971年3月17日成立的「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 [1] 1987年8月22日獨立成為中央二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3年8月22日正式升格改制為部 [2] 。 歷史. [ 編輯] 2023年8月22日,環境部成立揭牌典禮. 中央環境保護. [ 編輯] 參見: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早期相關業務是在公共衛生部門下,在1971年之前由 內政部 衛生司掌理傳染病防治、地方疾病防治、國際檢疫、環境衛生、保健設施及醫藥管理。 1970年2月25日, 經濟部工業局 成立, 工業局第七組 掌理工業廢氣、廢水及公害防治協調。 1971年3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下設「 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 」。

    • 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強化我國政策擬定推動及執行,落實階段管制目標管考作業,因應國際碳關稅及供應鏈減碳趨勢,加速推動碳定價、強化碳盤查機制,尋求減碳技術及策略,降解國際壓力並協助我國產業轉型。
    • 落實循環經濟、廢棄物減量及再利用,透過統籌各部會再利用管理權責、徵收基金推動資源循環、廢棄物再生能源、盤點分析廢棄資源,推廣循環採購永續消費及產品友善化設計等新增作法,達到減少原生物料使用、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減輕環境負荷並逐步邁向資源永續循環零廢棄目標。
    • 擴大化學物質管理標的為我國運作之化學物質,達「源頭管理延伸邊境、減少斷點防堵違法」、「串聯統整防災資源、強化應變減少災損」、「危害資訊完整傳遞、降低健康風險暴露」及「資源永續無毒轉型、接軌國際公約管理」等目標。
    • 強化數位科技環境執法,運用智能化及互聯網多元處理一般廢棄物,精進管理環境清潔衛生,透過提升調查整治技術驗證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復育及碳匯能力,永續經營土水資源;加強污染源管制,打造低風險的生活環境,發展健康永續社區。
  3. 綜合規劃環境政策、制度與相關計畫,掌理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國際合作及科技發展等事項,同時推動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及負責環保產品管理、處理公害糾紛及公害救濟、推動各類認證查驗及檢驗測定、培育環保人才等業務

  4. 另自民國70年起,我國陸續發現工業發展廢水、廢棄物、空氣等未妥善處理所帶來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部(前身為環境保護署)乃著手研訂相關法規,於89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 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持續精進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子法。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落實國土保育環境政策,並健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讓環境意識落實在各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改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使其既能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又能提升審查效率;另強化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並加強落實審查通過後之追蹤監督。
    • 推動環境教育。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並推展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則下推動所屬業務;每年依 《環境教育法》規定完成員工、教師、學生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建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制度,活絡環境教育產業,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進而推動全民進行環境教育,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提升全民環境素養,以達永續發展。
    • 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精進《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子法。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09-112年)針對細懸浮微粒與臭氧進行改善工作,進行4大面包含固定源、移動源、逸散源及綜合管理等共27項推動措施,各地方政府提出各自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保障民眾健康。
    •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水污染防治法配合實務需要已精進相關規定,110年2月5日公告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刪除現行條文第1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可聘僱取得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以達簡政便民目的。
  5. 環保署說明,本次規劃成立環境部,設置4個三級行政機關(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及三級機構(國家環境研究院),透過擴增整合業務,預期達成以下5大願景:

  6.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簡稱環管署)是中華民國環境部的所屬機關負責督導地方政府環保事項執行、垃圾處理設施(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環境執法與土壤及地下水 水污染相關業務、督察違反環保法規事件之稽查等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