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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國之立法例,於2011年導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在集體勞資關係裏扮演著重要角色。. 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 ...

  3. 2022年8月17日 · 論. 編. 團體協約 簡稱 團協 ,是根據中華民國《 團體協約法 》規定,由雇主團體及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簽訂的書面契約。. [1]:725 在 市場經濟 制度下,相較於雇主,單一勞工協商時的力量較弱、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難以簽訂公平、合理的契約。. [1 ...

  4. 2022年6月17日 · 為了修正以及補強勞動契約法制不足,並且實踐憲法賦予勞工(工會)面對雇主集體協商權 [1] ,勞工可以透過勞動三法等集體勞工法制保障 [2] ,使勞雇雙方依照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糾紛 [3] ,更希望能夠藉團體協約的議定,提升或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 ...

  5. 所謂協商權就是多數勞工可以透過工會針對勞動關係 (尤其是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集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談判交涉之權利。 團體協約法在2008年1月9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七章34條,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七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第三章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第四章團體協約之效力,第五章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第六章罰則與第七章附則。 團體協約法修正公布後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34條)。 行政院定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團體協約法之立法目的,是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1條)。

  6. 2024年2月23日 ·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經過團體協商後形成共識,進而簽訂之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法第2條)。. 由於團體協約之制度使勞工可以集合集體之力量與雇主進行協商,被認為具有提升勞動條件之機能,因此勞動部持續 ...

  7. 我國團體協約協商程序的法制與實務(中). 一旦有兩個以上工會(複數協商當事人)「分別」或「共同」向雇主(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團體協約的要求時,則協商代表應如何推選?. 無法產生時又該怎麼辦?.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明定:「勞方有二個 ...

  8. 團體協約的意義.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資遣,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協商後達成合意之結果予以書面化。 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 《勞動部「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pdf ,460KB) 簽訂團體協約的好處? 藉由平等、民主的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團體協商進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