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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4月6日 ·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羈押: 羈押之前必須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並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准或不准。 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以下三種(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

  3. 2023年3月5日 · 什麼時候會被羈押什麼時候不會呢? 其實「羈押」跟「有罪判決」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就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

    • 羈押有無期限?
    • 羈押、延長羈押的期限為何?(見圖1)
    • 發回更審的次數計算
    • 羈押期間與刑期的關係

    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

    (一)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3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2個月。 1.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 2. 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我國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時候上級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調查不夠清楚時,會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之規定,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舉例來說,第二審原本已羈押3次,如果上訴第三審被發回更審,此時羈押次數重新計算,也就是輕罪部分又可再羈押3次。

    不論是對被告的羈押,或是對受刑人的處罰(有期徒刑),都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一個犯罪行為只應受到一次處罰,不可重複處罰。因此如果被告在偵查、審判中已被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的規定,在其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後,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舉例來說,如果A觸犯強盜罪,在偵查中被羈押2個月,審判中總共羈押10個月,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此時先前受羈押的12個月(1年)就能折抵刑期,也就是說雖然A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可折抵1年,因此實際服刑6年就能出獄。

  4. 2022年1月25日 ·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 防止被告有逃亡或串證的情形 。. 「羈押的原因」是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

  5. 依據刑事訴訟法 101、 101-1 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 V.S. 預防性羈押 怎樣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羈押,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可以羈押

  6. 2020年8月8日 · 什麼時候會被羈押,什麼時候不會呢?. 其實「羈押」跟「有罪判決」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就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 刑事案件要先被起訴(通常是檢察官)、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審判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

  7. 2018年11月12日 · 羈押可以分成「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一般羈押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 而預防性羈押是針對觸犯特定類型犯罪,且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人的預防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