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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一、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 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2.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 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 ...

  2. 一、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 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者。 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 )評估風險,並. 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四)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 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五)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率、理賠.

  3.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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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6.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二、 為兼顧保險市場之穩定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前揭健康保險開放範圍初期以結構、給付項目相對單純之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

  7. 1.查核各業務單位對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銷售、 資訊揭露、風險告知、資金運用及外匯管理等相關法令及自律 規範之遵循情形,以及該等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處理程序(含招

  8. 2021年6月3日 ·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八點

  1.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有哪些?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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