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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 חוקי היסוד ,罗马化 ( 英语 : Romanization of Hebrew ) :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2.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來語: חוקי היסוד ,羅馬化 ( 英語 : Romanization of Hebrew ) :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3.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來語: חוקי היסוד ,羅馬化: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並且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4. 以色列基本法》,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基本法》不少內容是基於《以色列獨立宣言》。

  5. 该两部人权基本法为《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以及基本法职业自由》。 1992年,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宪法改革,赋予了《以色列基本法》的宪制统治地位。 [9] 宪法修正. 以色列议会拥有法定的最高立法权,能够通过组成多数制定任何法律。 除非《基本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修改条件,否则议会甚至能制定与《基本法》有冲突争议的法律。 目前《基本法》中,仅有两条有明确修改条件: 《基本法:国会》第四条《选举系统》规定,任何针对该条例的修改,须经议会121席中,61席的多数才能通过;

  6. 《犹太民族国家法》,全称《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的民族国家》,为《以色列基本法》的十四份宪制性法律文件之一,内容规定以色列国是犹太人的民族国家。

  7. 以色列正式的宪法。其宪法性文件包括1948年的《成立宣言》、1958年议会制定的《以色列基本法》、1952年的《国籍法》、《回归法》等,其中一些法律已经作出修改。以色列法律系统是英国普通法、英国强制执行法、犹太、基督和穆斯林宗教法的混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