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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 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 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 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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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3.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 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 ...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4.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5.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為說明。 二、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 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 為說明。

  6.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 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 之業務員者,亦同。

  7. 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6 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8.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 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 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