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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G0450013&FLNO=8&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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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第 4 條.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 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 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 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