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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前債權業已存在,且委託人於信託財產上有設定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等)具有追及效力,不論所依附財產轉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直接支配該財產,是此種情形即屬上述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三種除外情形中的「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委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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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信託法 EN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什麼是信託?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4. 信託前 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可以分為委託人設定的權利,和第三人設定的權利,二種情形並不相同。 委託人設定的權利 如為委託人設定的權利,因委託人原是信託原本財產的所有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可以有效地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權利,而成為信託原本財產的物上負擔。 除非原始取得,物上負擔不受所有人的變更而影響,隨著信託原本財產的移轉而移轉,因此,委託人於信託前就信託原本財產所設定的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在信託原本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後,權利人仍得行使其權利,此時該債權人例外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這是因為該權利係對物權的效力,而與該債權人是否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關,即使該對物的權利人是第三人的債權人亦同。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要 旨:. 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託人如因執行信. 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此取得抵押權自屬. 上述所指,而得對信託財產 ...

  6. 1.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例如以委託人已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之房子作為信託財產,在委託人不按時繳納銀行借款本息的情況下,銀行可向法院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受託人因修繕信託財產而積欠承包商

  7.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