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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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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如何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 ...
要 旨:.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 ...
三、次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 繼承人。
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時,則受託人應將該 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契約所約定之歸屬權利人。換言之,委託人與受託人如未於信託契約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 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則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優先移轉於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若無
信託法第 65、66 條等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 財產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惟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完成,為保障其 權益,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 利人視為受益人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