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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之規定

      •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50萬元。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於113年3月21日至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實地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之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www.sfb.gov.tw/ch/home.jsp?id=104&parentpath=0,2,1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410280003&dtable=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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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方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規定,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方 6個月業務之執行。

  3. 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

  4. 2014年5月16日 ·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信誠環球證券投資顧問 ...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6. 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

  7. 目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管理依據,主要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 防範辦法」;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依據

  8. 事實:受處分人於統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錄為總經理及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員,未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於111年8月8日至11月18日期間共3次出席東森財經台製播之「理財達人秀」節目,所為言論內容涉及台股產業及個股走勢分析,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