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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 (三)承德首長宿舍:指國產署經管位於臺北市承德路,專供中央 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 (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

  2. 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雙方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 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3. 中央機關建置首長宿舍,應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宿舍;未能調配時,得向國產署申請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或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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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四、借用程序: (一)首長宿舍借用首長宿舍應由秘書室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宿舍房 地借用契約(如附件一),並經法院公證,作成公證書後,始得 遷入居住。

  6. 1、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 請,經核可後,借用首長應與人事處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7. 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 之首長應與人事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首長之機關負擔之。

  8. 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申請日期,以申請表送達人事處之收件日期為準,如申請日期相 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