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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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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 · 立法院於2020年1月15日對監獄行刑法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大修法,其中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關於「假釋出監受刑人有刑期變更,應重新核算,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1] 」的規定,就是這次修法所新增的。 一、什麼是「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
業方式.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假釋之作業方. 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其維持及廢止假釋之規定,監獄行刑. 法第 12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1 條 ...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有關受刑人假釋之轍回: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 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依司法院 109 年 11 月 6 日公布釋字第 796 號解釋,就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於受假釋人再犯罪而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一律撤銷其假釋部分,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並說明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之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