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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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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7日 · 立法院於2020年1月15日對監獄行刑法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大修法,其中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關於「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重新核算,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1] 」的規定,就是這次修法所新增的。 一、什麼是「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

  3. 業方式.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假釋之作業方. 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其維持及廢止假釋之規定,監獄行刑. 法第 12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1 條 ...

  4.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5. 有關受刑人假釋之轍回: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 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9條第2項)。

  6. 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依司法院 109 年 11 月 6 日公布釋字第 796 號解釋,就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於受假釋人再犯罪而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一律撤銷其假釋部分,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3 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並說明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7.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 持或廢止假釋。

  8.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受刑人假釋,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