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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 您好,對方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個資法及妨害名譽,可以報案,並於偵查程序中,與對方和解;若和解不成,可於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名事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進一步諮詢。
該網站是否已經觸犯了侵害隱私權的問題呢?如果因網站管理疏失有所損失,名譽受損,又或是該平台上的網友造成精神傷害,除了走司法程序提告單一網友之外,有沒有一個法律管道是能向平台管理員提告及求償的呢?
2023年5月28日 · 首先,蒐集當事人的個資, 原則上 是要事先告知的,並要有合法的 蒐集事由 (最常見就是契約關係),但當事人在臉書專頁上未設隱私限制的資料,因為屬於「當事人 自行公開 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此類資料, 依法 例外得免告知。 即便如此,蒐集或利用他人個資也還是要扣緊「合法特定目的」(像是公司拿到應徵者履歷,是為了「人事招募評估」的特定目的)。 但肉搜行為的「特定目的」到底是什麼,有正當性嗎? 就假設是「管理黑名單顧客」而蒐集好了,咖啡店後續的利用行為也仍大有問題。 原因在於:肉搜到事主個資後,再秀給大眾看,這樣提供給一般民眾,而非店內或同業觀覽的行為,難以想像依舊屬於「管理黑名單顧客」之目的。
其他人也問了
刪除帳號會有偷偷說嗎?
偷偷說可以只推到首頁嗎?
為什麼會有黑名單?
噗浪上的「偷偷說」怎麼辦?
隱私是什麼?
【不能說的秘密】是什麼故事?
- 「個人資料」的範圍
- 一般人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必須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並且在必要範圍內;除非例外符合一定的情形
- 一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面臨民事、刑罰及行政罰責任
- 其他違反與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案例
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舉了十幾種資料,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可以識別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都包括在內。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法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不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的人,在本篇文章中稱為一般人。而是否在「必要範圍內」的判斷,則以比例原則為標準,必須在具體案件中判斷。 例外可以在蒐集資料目的範圍外利用一般個人資料的情形,規定於同條但書。
本案例中B公布A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使A受到騷擾,脫離當初交往中取得資料的目的,且不具有正當性,也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但書例外可以在目的外使用的情形。B意圖損害A的名譽及隱私權且行為違反第20條規定,足生損害於A,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41條前段及第47條,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以及刑罰、行政罰責任。
(一)
A利用前男友的現任女友B的照片註冊交友軟體帳號,網友傳訊息詢問聯絡方式時將B的電話號碼傳給對方,違反個資法。
(二)
因工程糾紛,房屋工程商將屋主的姓名、電話號碼、住址等個人資料印製為警告啟事,散布於屋主的鄰居,違反個資法。
(三)
同社區的A對B提起刑事訴訟,A收到判決書後,將記有B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的判決書交給不知情的保全人員,張貼於該社區的電梯及公佈欄,違反個資法。
目前狀況: 1.公開了我方與對方全部的對話紀錄,人名有碼掉但是文中提及的他人並沒有做匿名處理,雖然是綽號。 2.留言人與po主在下面猛烈討論,稱我方為小朋友、自尊心脆弱、雙標等,而我方的解釋全被對方卻認為是辯解,依然持續將道歉部分截圖上po. 3.已經有透過請求刪除,對方卻當作笑話繼續在底下砲擊。 我方也有提及要提告的部分,但是對方卻傳了像是"line對話紀錄無法提告"等等的訊息連結。 想請問這樣雖然都是小帳、提及人名也是綽號,但是在網上公開公審且我方也知道的狀態,是否能將對方的留言截圖進行提告 (擔心對方刪除留言所以先進行截圖了)? 如果要提告的話,要走哪一種會比較方便呢? 即使是小帳和匿名,依然可以提告嗎?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實在沒有辦法也不想跟對方在糾纏才上來詢問,麻煩各位律師了><
2019年5月8日 · 偷偷說黑名單很明顯會有隱私問題啊,看看自己黑名單的對象就很容易猜出是誰了。 如果很不想看到某些噗,還是建議使用關鍵字黑單吧。 羊人
2019年1月13日 · 法官認定事實仰賴證據,但是Line對話紀錄有被偽造、變造的疑慮。有法院認為,如果通訊軟體本身有「刪除」特定對話的功能,就不能完全採信[5]。 請問有什麼方式,去請公證單位,辨識line 截圖,是真的,以利提供法院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