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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1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2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

  2. 2024年9月13日 · 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因此每1年需更換1次債權憑證。 以本票聲請的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則為3年,故每3年更換一次債權憑證。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3. 2024年7月31日 · 債權憑證是法院為了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權利追討債務而發的法律文件,但債權憑證時效有多長? 怎麼跟法院聲請債權憑證? 如何換發? 過期怎麼辦? 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 律師手把手帶你看債權憑證怎麼用! 快速跳轉目錄. 債權憑證是什麼? 要怎麼跟法院聲請? 債權憑證時效多長? 過期怎麼辦? 要怎麼換發? 1. 債權憑證是什麼? 要怎麼跟法院聲請? (1) 什麼是債權憑證? 若在初次聲請 強制執行 時,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國家即可透過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將債務人的財產還給債權人。 而若是在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情況下,即使有國家公權力,也沒辦法立即讓債務人生出財產、償還債務,因此,「債權憑證」將在這種情況下派上用場,債權人可以使用債權憑證來協助未來追討債務。

  4. 債權憑證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當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就應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5.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2021年10月21日 · 法律有時效制度,是為維護「法律關係狀態的安定性(維持現狀)」,不要讓相關人士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直處在懸而未決的狀態! 因此,法律界才有一句經典的話:「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附帶一提,時間經過太久,早已事過境遷,人事全非,因此證據也是有保存期限的(許多機構,包含法院卷宗,都有保存資料的期限。 超過保存期限,資料是會被銷毀的! 而知道當初發生什麼事的證人,也有保存期限的,可能死亡、失聯、失智了......! 到時候法律上證明不出來,法官只好判您敗訴了! 還記得另一句法律界的名言嗎?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啊! 二、時效完成的效果是什麼? 對方就不用賠(還)錢了嗎? 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主張,法院就會判決債權人敗訴!

  7. 2024年5月24日 · 消滅時效」也稱為「請求權時效」,是《民法》中專用的法律名詞,可以理解為法律上的「有效期限」的概念,當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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