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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現實生活中「親密」
- 父母只能陪伴你半輩子,兄弟姊妹卻能走一輩子,但目前法律條條顯示,手足間的法定關係沒有現實生活中「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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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二姊因負擔弟弟的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則免除義務。 至於扶養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兄弟姐妹扶養義務 #旁系血親扶養義務. news.ltn.com.tw. 〈北部〉病弟單身失業 二姊被判分攤扶養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9年12月1日 · 當父母並無盡到照顧義務時,子女有機會免除扶養義務,那麼換作是兄弟姊妹這種,因為年紀相差非常大,而且父母已無力管控大哥大姊,使得大哥大姊不斷對小弟小妹施加精神暴力,諸如言語霸凌、騷擾等等。. 造成小弟小妹很大的精神壓力時,有機會 ...
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且此種扶養義務為生活保持義務,並非生活扶助義務,亦即 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係保持自己生活之一部,保持之程度與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雖保持他方會犧牲與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亦應為保持,故此義務又稱為共生義務。 有別於生活扶助義務,僅係偶然的、例外現象, 如兄弟姐妹相互間,惟有一方無力生活時,有扶養義務者始負扶養之義務,扶養義務人僅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限度內,給予生活上必要之扶助為已足。 是以,兩造為兄弟姊妹關係,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生活扶助義務,無庸置疑。
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以下親屬有互負扶養之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 又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 ...
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 養子女已成年,依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若當事人於養父母 死亡後欲回復本姓,須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