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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於民國17年4月成立,依「內政部組織法」,設有秘書處及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衛生司等1處4司,同年10月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行五院制,內政部直屬行政院,嗣後組織幾經調整,「內政部組織法」於民國38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9條,設民政司、戶政司、警政司、社會司、勞工司、合作司、總務司、統計處、會計處、人事室等7司2處1室,下轄地政署、衛生署、調查局、中央警官學校等2署1局1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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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日,因應 精省 措施,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原衛生處所轄的36家省立醫院及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亦改為衛生署附屬機關。. 2001年7月12日,整合保健處、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 ...

  3. 行政院衛生署,初設有醫政處、藥政處、防疫處、保健處、環境衛生處及企劃室(民國86年4月13日改為企劃處 )等五處一室。 民國71年擴大編制,內部業務單位增設食品衛生處,原「環境衛生處」改為「環境保護局」,民國76年環境保護局改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局 ...

  4. 依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5. 1999年7月1日,因應 精省 措施,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原衛生處所轄的36家省立醫院及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亦改為衛生署附屬機關。. 2001年7月12日,整合保健處、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 ...

  6. 1999年7月1日,因應精省措施,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改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原衛生處所轄的36家省立醫院及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亦改為衛生署附屬機關

  7. 所屬機關: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年金局(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定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

  8. 內政部於民國17年4月成立,依「內政部組織法」,設有秘書處及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衛生司等1處4司,同年10月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行五院制,內政部直屬行政院,嗣後組織幾經調整,「內政部組織法」於民國38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9條,設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