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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 該職等職務年資及考績合於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序文及第 1 款規定 ,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得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law.exam.gov.tw/NewsContent.aspx?id=5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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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 ,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屬於內部升遷的考試,必須為現職的公務人員,且達到法定要件才能參加,並非所有現職公務人員都可以參加,目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為「簡任升等考」及「薦任升等考」二種,約每二年舉辦一次。.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為自己的仕途 ...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 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但各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第 7 條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升任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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