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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3.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查詢. 範圍. (條號範圍: 自第 1 條至 449 條)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1條 第5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輸入方式:1,5,20-22. 範例2:查詢第356-1或第356條之1. 輸入方式:356.1. :::

  4.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條文內容: (公司負責人)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函釋內容 裁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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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7. 公司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8. 第一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 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二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 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 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 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三條.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公司法

    ﹝1﹞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第一百七十五、第一百七十七、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七十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

  10.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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