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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28-1 條 公司章程得訂明 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 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28-1&kw=盈餘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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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關於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之年度中間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指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至於第4季或後半會計年度結束後,會計年度已終了,應依第228條規定辦理,自無本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3. 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略以:「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又同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略以:「股東會得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同法第240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

  4. 228-1 .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 ...

  5.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6. 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旨在強化股東投資效益。 而依本條規定所彌補之虧損,係指公司於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所發生之本期損益併計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累積虧損之合計數。

  7. 2019年5月21日 · 依第228-1條,上市櫃公司得於章程明定採行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作為盈餘分派之方式。 且此盈餘分派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至董事會決議之。 又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可毋庸提列。 而盈餘分派之程序則視種類不同,則有不同之程序: (1) 發放現金作為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普通決議. (2) 發行新股作為分派盈餘: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2. 年度盈餘分派(第4季或下半會計年度) 依第240條,年度盈餘分派時,上市櫃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8. 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公司章程記載為要件,公司若擬修改章程讓盈餘得於每半年或每季分派,可參考下列經濟部所擬範例修改: 第 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 條: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相關問題. 經濟部函釋. 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時程.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章程訂明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者,應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1. 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之年度中間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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