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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以及 除巡迴監察員及監察小組之設置規定,並增列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2.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3. 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 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 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 動。 修正前條文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 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 競選活動期間,不得 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 有關之活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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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6.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方公職人員之範圍,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2類。. (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以及 ...

  7. 告資訊透明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改進選舉作業,爰 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 明確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以及 t

  8.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第一百十八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二十條 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 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