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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1 . 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 ...

  2. 11 . 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法條. :::

  3. 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

  4. 2021年12月28日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6. 從事特殊作業勞工需進行之特殊體格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請詳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請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http://law.moj.gov.tw/ 查詢)

  7.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前條所定臨場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僱用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以特約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8. 雇主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 7 Ê.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依附表六規定 之課程訓練合格。 8 .

  9.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

  10. 第14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 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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