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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三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業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

  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 ...

  3.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4. 2021年12月28日 · 法規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勞職授字第11002063351號. 法規體系b:勞動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 三 條.

  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附表四 勞工人數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 ...

  6.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 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7.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8.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第 3 條.

  9.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作業(如附表一)。 本規則所稱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第3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前項工作場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三百人以上者,每月臨廠服務二次。 但前項醫護人員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不在此限。

  10. 第十四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 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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