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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2.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3.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

  4.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或申請廢止其認可,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審查,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5. 從事特殊作業勞工需進行之特殊體格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請詳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請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http://law.moj.gov.tw/ 查詢)

  6. 有關勞工健康檢查之法令相關規定為何?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檢費用之負擔由勞資協商;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由雇主負擔;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需幫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並負擔健檢費用。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7.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圖表附件: 附表九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一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PDF.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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