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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 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 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 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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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

  3.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4. 2021年10月20日 ·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則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

  5. 一、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罰情形: 1、如事業單位未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於設立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後,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每月應提撥之金額

  6.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7.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8.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 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 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1. 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支用時,該如何處理?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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