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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應由工會(或全體勞工)選舉產生,副主 任委員應由勞方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2. 說明:本公司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計達 元,經精算師精算證明足夠支付所有員工退休金(詳如精算報告),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決議:全體委員同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注意事項:未成立工會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並得推選候補委員,勞方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副主任委員由勞方代表互選產生。

  3. 決議: 第二案 案由: 決議: 八、 散會: 時 分.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出席委員須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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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事 業 單 位 . 稱 退休前六個月工資清冊. 【蓋公司大小章】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所稱「六個月」係指依曆計算之六個月總日數。 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

  6. (一)、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監督委員會 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

  7. (一) 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 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

  8.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需要增列項目、如「討論內容」等。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委員應由工會(或全體勞工)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應由勞方委員互選產生。 【會議紀錄內容請依實際情形自行增修】 三、出席人員: 、 、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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