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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已經提撥足額的退休準備金,還需要再繼續按月提撥嗎? A: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

  2. 2024年2月16日 ·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 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簡介. 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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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嗎? 答:如公司僱有具舊制年資之勞工,即使後來改選新制,仍需開戶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並依法遵守按月提撥及足額提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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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工退休準備金」乃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課予雇主須為其僱用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之制度。. 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爰勞基法104 ...

  6.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第 5 條. 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7. 為選擇新制勞工提撥6%工資之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外,同 時仍須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至臺灣 銀行信託部專戶。該準備金專戶係法令課與雇主強制儲蓄之義務,減

  8.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十五條 各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開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