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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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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 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 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law.lia-roc.org.tw/Law/Content?lsid=FL030634&b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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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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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 ...

    • Labor Pension Act

      This Act applies to the persons below as designated ...

    • 沿革

      沿革 -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

  3.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三條.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4. 勞退新制實施雇主逕行片面調降勞工工資,或自原有工資中扣繳退休金等勞動條件改變案件,應由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4日勞動4字第0940032121號函.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有關該條例罰則規定之權責劃分,為避免勞工保險局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產生混淆,本會(勞委會)已於94年2月3日以勞動4字第0940005787函規定各自權責,其中因勞工退休金收支所產生之滯納金加徵、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等業務,悉應由勞工保險局負責;至於督促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或第39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之案件,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

  5.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6. 2011年7月8日 · 依據世界各國經驗,關於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一般可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企業退休金及個人儲蓄。. 我國勞工第一層之退休生活保障,亦即勞工保險,歷經多年努力推動年金化改革,於97年完成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勞保年金每年所得替代率為 ...

  7.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8.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 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 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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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