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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必須到場親聞離婚事實
- 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必須到場親聞離婚事實,有就是說離婚當事人二人與離婚證人二人共計四人必須同時在場,並且讓兩為離婚證人當場見解離婚當事人兩人的協議離婚事實。 經確認離婚事實無誤之後,由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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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 · 離婚證人的功能,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的證明義務),故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 在場,惟 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那麼,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關於見證的證人,在我國民法有何相關規範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 協議離婚時,必須符合下面三個要件:(一)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二)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 。 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 由上可知,協議離婚書上需有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為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之一。 且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 在場聞見 ,或 知悉 當事人間有 離婚之協議 即可。
依民法第1050條,離婚必須登記方發生效力。 離婚當事人(夫妻)持離婚協議書到場辦理即可,證人不用到。 應備文件: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
2024年5月10日 · 離婚證人要到場嗎? 離婚證人親自確認雙方有離婚的意願並達成共識後,即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而兩位以上符合條件的證人都簽名或蓋章後,只要離婚雙方將上面所需的各項文件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不需要證人親自出席。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1050條 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證人應該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所以如果只是聽到隔壁阿婆說小金跟小榮要離婚,這樣是不行當證人的喔! 又或者證人可能一個月前的確親見、親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真意。 但距今一個月前的事,現在雙方當事人可能已動搖離婚念頭,這時候還是要在寫上證人姓名以前,再次向當事人確認離婚意思喔! (*註: 民法第1050條 ) 【 參考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 【 參考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 】 【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 二、注意事項. (一)證人之目的. 離婚一定要兩位證人,依民法規定,離婚需要二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Q:協議離婚時證人一定要在場嗎? 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一定要在場,但 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為證人 Q:證人去哪裡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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