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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22日 · 若受刑人被拒絕收監後,應移交給檢察官斟酌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或做其他適當處置 [15]。 三、完成入監程序

  2. 一、受刑人係發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退還受刑人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監獄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受刑人係受信者,監獄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3. 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4. 答: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受刑人入監時,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5. 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三、罹急性傳染病。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 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6. 2024年3月18日 · 被拒絕收監之受刑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置: 1.被拒絕收監者,應記明其原因。 2.因實施健康檢查拒絕收監時,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7. 1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受刑人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