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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不予收取
-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執行期間)死亡並有相關文件可資佐證 者,其費用不予收取;惟死亡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如係少年, 仍應依法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
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078783&type=E&etype=etyp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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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於勒戒、戒治費用繳納(催繳)期限內(含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在所執行期間)死亡並有相關文件可資佐證 者,其費用不予收取;惟死亡之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如係少年, 仍應依法向其扶養義務人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其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獲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 (庭) 裁定者,勒戒處所應逕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
- (82400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N#機關位置圖
繳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 日起算(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至第 四十五日止。 6 六、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 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
(七)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含戒治轉受刑人或勒戒轉戒 治人),戒護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並 根據預留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扣繳戒治或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 通知單及統一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北、新北、士林、桃園、基隆及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受觀察勒戒處分人。
2024年7月31日 ·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吸毒者在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釋放,若是在3年內勒戒後再犯施用毒品罪,將不再經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而是直接論以刑事責任,施用第一級毒品,如古柯鹼、海洛因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