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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
- 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為確保其報酬得獲清償,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或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等情形,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得於其報酬未獲滿足前,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fatong.tw/gesetz/20190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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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向受託人求償,則該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信託財產求償。 信託財產得到利益,又無法從受託人得到清償 債權人依據與受託人的法律關係,提供信託財產利益,又無法從 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得到清償,在信託財產受益的範圍內,債權人即可 以向信託財產求償。
2019年1月18日 · 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為確保其報酬得獲清償,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或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等情形,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得於其報酬未獲滿足前,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但前面所述權利,在受託人違反有關之義務,其非依規定履行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以促使受託人善盡忠實義務。 柒、受託人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者,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者,其人格已消滅或將消滅、其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受有限制,自不宜使之再為受託人。
託人處理信託以外事務所生的債權人所影響,信託財產自應與受託人之固 有財產分離,受託人前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至於委 託人及受益人,因名義上即非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債權人自亦不得對 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6。
2016年8月22日 · 首先從《信託法》的規定,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五:. 報酬請求權:依《信託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信託原則上為「無償」,但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須付出許多的時間及心力,因而「受託人」如係「信託業」(註1)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即 ...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信託法 第 13、39、40 條 (98.12.30) 要 旨:.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或不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間不可抵銷,管. 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稅捐,受託人若以信託財產支付,則稅務機關因故退. 稅款項係屬信託財產債權,應不得抵繳受託人自身積欠之稅捐債務. 主 旨 ...
2022年8月17日 · 1.委託人:即建立信託之人(又稱託管人、財產授予人或信託人)。 2.本金:即財產或資產,包括信託內由受託人管理的錢。 3.受託人:即同意保管本金,且願意負責管理本金、為其支付稅金,並根據信託條款分配本金的個人或實體(例如銀行);委託人本身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