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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

      • 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為確保其報酬得獲清償,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或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等情形,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得於其報酬未獲滿足前,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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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法向受託人求,則該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信託財產求償。 信託財產得到利益,又無法從受託人得到清償 債權人依據與受託人的法律關係,提供信託財產利益,又無法從 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得到清償,在信託財產受益的範圍內,債權人即可 以向信託財產求償。

  3. 2019年1月18日 · 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為確保其報酬得獲清償,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或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等情形,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得於其報酬未獲滿足前,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但前面所述權利,在受託人違反有關之義務,其非依規定履行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返還利益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以促使受託人善盡忠實義務。 柒、受託人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者,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者,其人格已消滅或將消滅、其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受有限制,自不宜使之再為受託人。

  4. 託人處理信託以外事務所生的債權人所影響,信託財產自應與受託人之固 有財產分離,受託人前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至於委 託人及受益人,因名義上即非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其債權人自亦不得對 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6。

  5. 2016年8月22日 · 首先從《信託法》的規定,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五:. 報酬請求權:依《信託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信託原則上為「無償」,但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須付出許多的時間及心力,因而「受託人」如係「信託業」(註1)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即 ...

  6.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7. 信託法 第 13、39、40 條 (98.12.30) 要 旨:. 信託財產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或不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間不可抵銷,管. 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稅捐,受託人若以信託財產支付,則稅務機關因故退. 稅款項係屬信託財產債權,應不得抵繳受託人自身積欠之稅捐債務. 主 旨 ...

  8. 2022年8月17日 · 1.委託人:即建立信託(又稱託管財產授予信託人)。 2.本金:即財產或資產,包括信託內由受託人管理的錢。 3.受託人:即同意保管本金,且願意負責管理本金、為其支付稅金,並根據信託條款分配本金的個人或實體(例如銀行);委託人本身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