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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託人於符合法定情形下,可留置信託財產

      • 受託人於符合法定情形下,可留置信託財產:《信託法》為了確保受託人可以順利行使前列的各項權利,特賦與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有留置權(註5),故《信託法》明訂:「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www.scooptw.com/special/法律諮詢室/6909/信託受託人依法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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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8月17日 · 1.委託人:即建立信託(又稱託管財產授予信託人)。 2.本金:即財產或資產,包括信託內由受託人管理的錢。 3.受託人:即同意保管本金,且願意負責管理本金、為其支付稅金,並根據信託條款分配本金的個人或實體(例如銀行);委託人本身亦 ...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信託法 EN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託人處理信託以外事務所生的債權人所影響,信託財產自應與受託人之固 有財產分離,受託人前開債權人自不得對信託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至於委 託人及受益人,因名義上即非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其債權人自亦不得對 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6。

  4.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 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 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

  5.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6.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 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 物之留置權消滅。

  1. 受託人可以留置信託財產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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