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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託人須依照信託契約來管理,並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 信託法第1條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也就是說,財產信託為有財產規畫需求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受託人須依照信託契約來管理,並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 1.委託人:將自己的特定財產權作為信託財產,並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信託契約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2.受託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受益人:因信託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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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3.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 ...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信託法 EN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4. 2023年9月19日 · 1.委託人:將自己的特定財產權作為信託財產,並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依照委託人信託契約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2.受託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

  5. www.ntbt.gov.tw › download › f941e56393db48f7b35720c3cf9f3c21信託所得法令簡介

    按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 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分;倘受託人對於 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 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上所有人,不符合上開條文所 定「受託人依

  6. 信託法 第 10、11、12、24、34、35 條 (98.12.30) 要 旨:.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義混同等涉. 及信託法及民法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兼營信託業 ...

  7. 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 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 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