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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月18日 · 受託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職責,其就信託財產或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如不許其自信託財產求償,不僅對受託人過苛,且將使有能力之人不願擔任受託人或受託後亦不願以積極態度處理信託事務,而對信託制度有重大不利之得以

  2.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Reason法務部-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規定受託人之忠實義務,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 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以避免發生信託財產之利益與受託人個人之利益衝突之 情事。

  3. 要 旨:.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義混同等涉. 及信託法及民法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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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信託法第24條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財產或有解釋為忠 實義務規定的空間。 因分別管理財產有其心理上的功效,得隨時提醒受託人

  6. 信託業應確保對委託人與受益人合理公平及合理保障委託人與受益人之權 益,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如信託業就其為委託人及受益人所執行之交易行 為有重大利害關係致有發生利益衝突之虞,或與信託業其他委託人或 受益人有利益衝突

  7. 2019年1月17日 · 受託人個人之財產與信託財產之管理,如混合而未分開,將有損信託財產之特定性及獨立性,且為防止受託人濫權或在不同信託財產間有不公平管理之情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俾免損害受益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8. 一、本條係規定受託人之忠實義務,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 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以避免發生信託財產之利益與受託人個人之利益衝突之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