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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設定權利給他人,如果是違反信託本旨,則 權限外的行為,是有瑕疵的法律行為。 受託人的此種行為地政機關應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信託法 EN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2024年5月31日 · 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 ...

  4. 2018年12月25日 · 信託財產得否強制執行的問題點是財產所有權已移轉給受託人,形式上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是受託人,但是信託財產就其信託目的仍係為委託人之利益管理及處分,因此,委託人之債權人得否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便是一個需要釐清的問題。

  5. 2019年1月17日 · 受託人個人之財產與信託財產之管理,如混合而未分開,將有損信託財產之特定性及獨立性,且為防止受託人濫權或在不同信託財產間有不公平管理之情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俾免損害受益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6.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 ...

  7. 2016年8月22日 · 首先從《信託法》的規定,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五:. 報酬請求權:依《信託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信託原則上為「無償」,但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須付出許多的時間及心力,因而「受託人」如係「信託業」(註1)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