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特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 ...

  2. 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 ...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EN
  3. 本辦法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發行. 第 2 條. 發行機構應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擇定後,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營業項目登記;受委託機構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同意後,亦同。 第 3 條. 發行機構應就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相關事項,與受委託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應就銷售運動彩券相關事項,與經銷商簽訂書面契約;受委託機構與經銷商簽訂書面契約者,其契約內容應先經發行機構同意。 前項契約,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受委託機構未經發行機構同意,不得將受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辦理。 第 4 條. 發行機構得向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其金額由發行機構定之。 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

  4. 第 1 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並促進社會公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5.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 ...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 ...

  7.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 3 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 4 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