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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台水,是 臺灣 的 自來水 供應機構,為 中華民國經濟部 管理的 國營事業。 除了 大臺北 部分區域 [註 1] 與 金馬地區 分別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及當地 自來水廠 負責之外, 臺灣本島 與 澎湖 的自來水供應均由台水負責。 歷史. [編輯] 1954年, 臺灣省政府 仿傚 英國 等國家實施 區域給水制度,以統一規劃、統籌臺灣的 水資源 與自來水。 1972年12月16日,時任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於 行政院會議 中指示,為有效發展 臺灣省 各地之公共給水,應成立全省性之自來水 公司。 1973年4月1日,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2. 台水總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水,是臺灣的自來水供應機構,為中華民國經濟部管理的國營事業。除了大臺北部分區域 [註 1] 與金馬地區分別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當地自來水廠負責之外,臺灣本島與澎湖的自來水供應均由台水負責。

  3. 歷史. 编辑. 1954年, 臺灣省政府 仿傚 英國 等國家實施 區域給水制度,以統一規劃、統籌臺灣的 水資源 與自來水。 1972年12月16日,時任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於 行政院會議 中指示,為有效發展 臺灣省 各地之公共給水,應成立全省性之自來水 公司。 1973年4月1日,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1974年 元旦,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正式成立,並將當時臺灣省轄區(已經不含升格 直轄市 的 臺北市)共128座 自來水廠 分三期併入。 1976年3月1日,臺灣省各地自來水廠全部整併完成。 1979年7月1日, 高雄市 升格為直轄市,臺灣自來水公司的服務範圍已經不侷限於臺灣省,但由於當時為臺灣省省屬事業,因此仍維持原名。

  4. National Prim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 自來水,是指 水廠 將取自 湖泊 、 河流 、 水井 或 水庫 等水源的 淡水,經過 混凝 、 沉澱 、 過濾 、 消毒 等淨水工序,最後由 機泵 透過輸配水管道供給用戶的水。. [1] 一些國家和地區規定,自來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 飲用水 ...

  5. 經濟部水利署 (簡稱 水利署)為 中華民國 經濟部 所屬之行政機關,主管全國 河川 、 水利 、 水資源 相關業務之推動及其政策、法規之擬訂與執行。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總部、經濟部水利署臺北辦公區. 沿革. 1941年7月, 行政院 成立「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 1946年6月,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改組為「行政院水利委員會」。 1947年1月, 日治時期 之 臺灣總督府 農商局耕地課擴編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 農田水利局」。 5月1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 臺灣省政府。

  6. 自来水,是指 水厂 将取自 湖泊 、 河流 、 水井 或 水庫 等水源的 淡水,经过 混凝 、 沉淀 、 过滤 、 消毒 等净水工序,最后由 机泵 透过输配水管道供给用户的水。. [1] 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自来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 饮用水 卫生标准,而可直接生飲,否則 ...

  7.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 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及汐止區7個里,轄區以外則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 歷史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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