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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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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條 1 用戶配電場所與通道之施工程序及安全措施應依下 ...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2. 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 第一條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配電場所係指為建築物基於用電需要而設置者,與用戶因高壓供電或其他原因而自備之受電場所無關。. 第三條 凡新增設用戶須留 ...

  3. 配電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管理與維護應符合消防法令規範,納入建築物消防安全系統辦理,並應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併於主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 防火門: 發給檢驗合格證書,證明其防火時效達1小時以上。 . 須具有常時自動關閉(於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之功能。 防火門之淨高不得低於2公尺,防火門上須有鎖扣裝置,並須有逃生門設計,俾於外面上鎖時,裡面人員仍可開啟逃出配電場所。 . 成,所使用之鉸鍊、把手及鎖扣等均須為�. 防火門與分間牆間之空隙不得大於5公厘。 防火門之寬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7)防火門之裝置參照附圖2~5。 . (8)應裝設於本公司審定之設計圖所標示位置。 . (9)防火門之軌道、鉸鍊與其他活動部位於完成後使用前,應以黃油均勻塗抹。 .

  4. 配電場所消防設施之設置、管理與維護應依最新公布之消防法規、納入建築物消防安全系統辦理,並應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併於主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防火門: 防火門應使用常時自動關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依審定設計圖所標明之位置裝設。 防火門之淨高不得低於二公尺,門上應裝置鎖扣,門之設計應於外面上鎖時,裡面仍可開啟。 (3)防火門之寬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4) 防火門之裝置參照附圖2-1~2-2。 3.防火閘板: 通風窗外側均應裝置附熔鍊或感溫裝置之不銹材質防火閘板,其防火時效應達一小時半以上,平時不得影響原有通風功能,當火災發生時應能即時自動嚴密關閉。

  5. 用戶配電場所之外,得依其用電性質、供電技術及實際需 要等個案檢討,於地面以上適當之中間樓層增設用戶配電 場所設置位置。 五、不得佔用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 六、不得設置於屋頂。 七、應有輸配電業巡檢維修人員出入不受限制之通道。

  6. 配電場所消防設施之設置、 管理與維護應依最新公布之消防法規、納入建築物消防安全系統辦理, 並應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併於主建築物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防火門: 須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核認可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書,證明其防火時效達一小時以上。 須具有常時自動關閉( 於開啟後能自動關閉) 之功能。 門之淨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門上須有鎖扣裝置, 並須有逃生門設計,俾於外面上鎖時, 裡面人員仍可開啟逃出配電場所。 須為不鏽鋼或鋼材質製成, 所使用之鉸鍊、 把手及鎖扣等均須為不鏽鋼製。 防火門與隔間牆間之空隙不得大於5 公厘。 防火門之寬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 (7) 防火門之裝置參照附圖2~4。 (8) 應裝設於本公司審定之設計圖所標示位置。

  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設備檢驗要點. 中華民國64 年10 月21 日發布( 業務處主辦) 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5 日修正( 配電處主辦) 一、本要點依電業法第32、59、61條及「用戶用設備檢驗辦法」等規定訂定。. 二、本公司為確保用戶新增設用所裝置線路 ...